大台南餐飲職業工會公告
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大台南餐飲工公告字第103001號
主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依據食品安全管理法第八條第4項訂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自即日起生效實施,並於103年12月31日前登錄。
說明:依據食安管理法規定,凡符合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3項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登錄後始得營業。
一、從事食品相關行業者,如已辦理工廠、商業、公司等登記或營業登記者皆需依照食品業者登錄辦法之規定徑行登錄,未登錄者,將不得繼續營業。
二、食品業者類別如下:
1.製造、加工業:食品製造、加工業、含塑膠類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加工業。
2.餐飲業。
3.輸入業:食品輸入業、含塑膠類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輸入業。
4.販售業。
三、登錄期限至103年12月31日止。
四、如於期限前未辦理登錄,將被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緩,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
五、如有疑問可至工會洽詢,或電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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