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台南餐飲業職業工會會員福利互助金實施辦法
一、為加強會員生活、增進其福利,激進會員「以會為家」之向心力,充分發揚團隊互助合作之宗旨。
二、 凡參加本會為會員,年滿六個月以上者,而未欠繳會費者,均可辦理申請,但同一事故,以一人申請為限。
三、 本辦法各項福利互助所需經費,每一會員每月繳納壹拾元<繳納會費同時繳清>作為福利互助金,專款寄存,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四、 會員本人結婚均贈送喜幛(依本人申請為效)。
五、 會員因傷住院十五日以上傷病,發給互助金壹仟元<以一次為準>。
六、 會員之父母、配偶死亡時,致送輓聯(需申請)及互助金貳仟元。
七、 會員本人殘障者,或自願不參加團險者會員本人死亡時,致贈輓聯一幅及互助金五仟元<犯罪判死亡者不得申請>。
八、 會員因傷成殘,致行動不便或失去工作能力,經醫院診斷,永久不得從事餐飲工作,而必須退會者,發給互助金叁仟元。
九、 會員遭遇天災<水、火災>,陷其個人及家屬生活於困境,經里長證明確實文件,均發給急難互助金伍仟元。
十、 申請互助金有短缺時,由會員福利費轉撥開支。
十一、本辦法各項互助金得於事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檢附證件,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十二、本會受理會員各項福利補助申請案件時,由福利組三人擔任進行審查,並呈請理事長核定之。
十三、福利互助經費之收支情形,每個年度終了,造具全年度經費收支結算報告表,提會員代表大會審查。
十四、六十五歲以內有參加團保之會員季繳納壹佰貳拾元互助金,會員本人死亡致贈輓聯一幅及互助金壹拾萬元整<犯罪判死亡者不得申請>。